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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社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4-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按照教育部《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临床医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和《安徽理工大学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务〔2006〕9号)的要求,保障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强化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 社区实践教学基地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社区实践以加强学生对社区实践的认知,在教学中使学生学会个体、家庭、社区卫生保健实践知识、让学生掌握社区卫生知识、服务模式和诊疗范围,提升医学生服务社区的能力。

第三条 社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中,应注重内涵建设,以临床教学建设为抓手,促进学(专)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教学管理等水平综合提高,使医学教育事业与医药卫生事业互利双赢,形成双方良性协调发展的机制。

第四条 坚持“医教协同、校企联合、资源共享、共赢发展”的教学基地建设原则,将社区教学基地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总体发展规划,教学基地要将实践教学纳入规划建设目标。

第二章 遴选

第五条 社区实践基地由医学院负责遴选,由附属医院、临床学院、教学医院或系根据学校的社区卫生服务教学要求,推荐并报送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医学院,并填写附件1,由医学院评审认定,并与相关实践基地建立长期稳定教学协作关系。

第六条 原则上遴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或乡镇卫生院。

第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领导重视教学,科室设置齐全,建立了全科医疗或社区卫生服务模式,能切实提供深受群众欢迎的全科医疗或社区卫生服务。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机制和管理模式比较先进。

第八条 有合格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要具备全科医师资格,原则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九条 能够胜任社区医学、全科医学或预防医学教学;有健全的教学管理组织机构和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有足够的教学和学习空间或场所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如图书资料、教室或阅览室、技能训练室、标准诊室等。

第十一条 有一定数量的标准化病人、标准化家庭和标准化社区卫生项目等指标者优先。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实践教学基地经医学院评定通过后,由医学院和社区卫生实践教学基地签订合作协议(附件2),并报学校备案。协议签署需经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合作协议书一式4份,医学院与社区实践基地各持2份,有效期一般为3~5年。协议到期,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决定是否办理续签。

第十四条 实行医学院、医院、社区共建共管的社区实践教学基地管理模式。发挥学校整体资源优势,医院、社区整合教学资源,按照学生各阶段培养的不同要求,将“学校、医院、社区”教学联系在学生的整个教学流程中,融合在学生“社区卫生实践能力培养”的整个过程。

第十五条 学生理论课程学习后,按照早接触社区、多接触社区的原则,组织学生及早加入到社区进行课间见习,在社区实践教学基地通过内、妇、儿、医疗保健等各主要科室的实习环节,教育培养学生“临床综合思维能力、社区常见慢性疾病诊疗能力、健康教育与保健指导能力”等综合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对社区实践教学基地的指导,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教学基地优先提供服务。附属(教学)医院要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培训,定期委派医院的教学老师到社区指导教学。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实践教学基地应按照医学院的相关要求,建立规范的教学档案,并及时更新和完善。

第十八条 医学院要健全对社区实践教学基地的动态管理机制,指导其健全完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 医学院对考评优秀者给予表彰,在各项教学建设中重点扶持;对推诿教学任务、教学质量明显滑坡等发展滞后的基地,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期间暂停分配教学任务;考评不合格的基地,将给予警告,直至摘牌。

第二十条 社区实践教学基地要逐步加大对社区实践教学经费的投入,依托学校、医院教学资源平台,改善社区实践教学条件,教学资源共享,逐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教学条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医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安徽理工大学医学院社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审批表》

2.《社区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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