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学前沿实验中心管理总则
1、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在实验中心进行教学、科研活动,必须根据教学、科研计划的要求,经实验中心主任统一安排方可进行。
2、实验中心实行准入制度。进入实验中心做实验或使用仪器设备时,需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操作人员无权私自接受外来样品或外借仪器设备。
3、进入实验中心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文明、肃静、整洁,保持室内良好的环境和秩序。
4、无关人员(来访、参观、联系工作者除外)不得随意进入实验中心,不允许随意动用实验设备和工具。
5、使用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若发现丢失、损坏等情况要立即报告主管人员,以便及时处理。
6、实验室内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件,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辐射物质等要设有专库或专处存放,专人保管。
7、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做好分片管理,同时要求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8、要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一旦发现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实验中心主任。
9、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10、实验中心可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外单位科研人员可带课题来室进行科研工作。工作人员不准用个人名义与外单位合作或开展其他工作。对外开放活动由实验中心主任统一指挥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并按规定收取有关技术服务费用。
11、实验中心定期聘请国内外著名学者来实验室进行学术讲座或指导工作。
(二)实验室日常管理制度
1、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校、院、室的一切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进行科学研究。不弄虚作假,坚持实事求是的科研作风。
2、实验室内不得饮食、不得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大声喧哗,纸屑杂物扔入指定容器中。
3、严禁非试验人员进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从事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4、实验人员在进行各种实验前,所需试剂及小型设备、器械要事先准备好,使用大型仪器事先要与仪器管理人员约定。
5、实验室仪器设备分类存放,管理人员必须注意防尘、防潮、防震、防热、防晒、防磁、防霉。
6、实验室仪器设备一般不得任意搬动,不得借出,若有必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交接手续,用完及时归还。
7、严格按有关安全规则操作实验,做好安全用电、防火、防盗、防毒、防爆、防污染等安全防范工作,保证人身和仪器设备安全。
8、对实验室中化学试剂或药品,严格按照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办法执行,不允许把实验室药品和试剂携带出室外或挪作非实验用,遗失指定管理的物品要给予当事人处罚。
9、所有化学试剂的废液,同位素的废液及剩余的有害实验材料如细菌、微生物、病毒必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10、每年年底对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作一次全面性维护和保养。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守则
1、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做好“四防”(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工作。
2、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每周应进行一次安全保卫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安全工作记录本”上,出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书面向实验室主任汇报,必要时上报学校保卫处。
3、实验完毕,每位实验人员要认真检查实验室的环境和实验用器具,及时切断水电,消除不安全因素,注意关窗锁门。
4、实验室一般不允许使用明火和裸露电炉等,若实验中必须使用电炉及取暖设备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按学校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
5、实验人员实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以免发生意外。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及时制止,对不听劝告而导致任何安全或其它问题的人员,实验室将视情况进行严肃批评、停止实验、罚款等处理。
6、两用物资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指定专人保管。两用物资应存放在安全的地点,建立保管、借用和交接制度,严防丢失、被盗和毁坏。
7、实验室安全负责人组织本室实验人员对易燃、易爆、剧毒、毒菌、放射性等危险品以及精神与麻醉药品(包括高压灭菌器、压缩气体钢瓶等)实施具体管理,其中包括上述物品的领取、保管(存放)、使用,及污物处理,管理程序应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在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时,盛装氧、氢等气体的气瓶应与实验室相应设施隔离。
8、实验室(操作室)内严禁存放及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9、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组织实验人员学习使用本室消防器材,一旦发生灾情,实验人员应及时扑救,同时上报校保卫处。
10、较长时间的节、假日,实验室在做好安全检查后及时封门。
11、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实验室;未经允许本室工作人员也不得带非本室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凡持有本实验室钥匙的人员,均不得私自将钥匙转借他人,若有违反,实验室将收回钥匙并作相关处罚。
12、凡违反实验安全工作守则人员,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四)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工具、器材等应放置整齐,保持清洁,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废料、废液要及时清除并按安全操作程序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2、电气设备或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私自乱扔乱接电线,因实验需要拉接的临时线,必须保障安全,用毕应立即撤除。
3、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严禁使用电炉、电加热器具。
4、各种压缩气体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暴晒,使用中禁止敲击和碰撞。
5、消防器材放在明显的便于取用的地方,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严禁把消防器材移做它用,工作人员应会使用器材。
6、节假日必须有安全保卫措施,各实验室要排出节假日值班人员名单,把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人。
7、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物品,必须按物品性质进行严格管理,做到存放地点、位置安全可靠,数据清楚,并指定专人负责。
8、认真做好水、电、门、窗设施管理,做到经常检查,经常维修。工作人员离开实验室必须及时关闭电源及水源,每个实验室必须有专人管理。
(五)实验室废弃物处理与管理办法
为加强环境保护,防止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流散而污染环境。根据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实验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在各室配套污物收集桶。
2、对生化室的废酸、废碱等废液采用中和法、稀释法后,pH值为中性时直接排入下水道;细胞室的培养基,菌种等固体废弃物经高压、高温灭活后,深埋实验室楼后空地;废棉球、废纱布送焚烧炉焚毁,废注射针头等经强碱浸泡后捣毁,倒入垃圾站。
3、凡本室实验后有利用价值的物品药品,应尽可能利用化学或物理方法回收利用;实验中的废气,直接经排气扇排出室外。
4、凡剧毒废弃物和性质不明的药品,实行严格登记制度,两人以上负责处理,不能在本室处理的,封装后及时交实验管理科统一按环保规定处理。
5、实验后的动物不得食用、抛弃,其尸体、脏器统一交送市环卫部门,按照规定焚烧炉火化。
(六)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严防跑、冒、滴、漏的现象出现,保护环境不受污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本室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1、危险物品指有毒品、麻醉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2、危险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加强管理。
3、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按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4、危险物品的申领(购)数量要根据需要严格限量审批。剧毒、麻醉品只能通过实验设备处到政府指定单位采购。
5、剧毒、麻醉品应有专人专柜分类双锁存放,必须二人以上方能开锁存取,应备有精确的专用存取量具工具,存放地点要保密,注意存放安全。其所在仓库应确保门、窗、锁符合防盗要求。
6、对于剧毒、麻醉品,必须两人同取,每次领用量仅限当次使用,不得提前领取下次实验需要量和超量领取当次使用最大量,并对其领、用、剩、废的数量和用途详细记录。剩余部分及时退库存入专柜,不得在实验室过夜。无条件保管的单位应委托有条件的单位保管。
7、使用有毒物品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用后认真清理清洗实验场地和器皿,避免发生事故。
8、使用后的废液和有形废弃物(含空容器)应严格按学院实验废弃物处理规定办理。
9、同一库内不得存放两种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品,不得同室存放易燃易爆和助燃物品。
10、低温保存或隔氧保存等特殊物品必须严格按其条件存放。
11、易燃、易爆化学品仓库严禁烟火,不得使用电器,照明应安装防爆灯,开关必须安装在室外,要经常保持通风。
12、高压容器应放置在容器架上,不得将可燃和助燃容器并放,明火和高压容器应保持规定间距。
13、危险品及其仓库必须重点加强管理,严加防范,定期检查,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人身和物品安全。